我市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应结合实际,将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纳入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个人自建房、城中村以及拟征收或拟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房屋不应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鼓励整合相邻、分散的老旧小区联动改造。
●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老旧小区,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
●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工矿住宅区)、军队所属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改造范围。
●涉及小区内建筑为危房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