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姚某某驾驶一辆车号牌为川BY***8小车行驶至县道芦跃路6km+900m处时,与行人贺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贺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qf_video w=640 h=368 poster=https://pic.app.santai.ren/low542/20220314152011front2_1_2_FhMwT8vAiJtErULDe2J2yGmZFVfY.mp4?vframe/png/offset/0]https://pic.app.santai.ren/low542/20220314152011front2_1_2_FhMwT8vAiJtErULDe2J2yGmZFVfY.mp4?607[/qf_video]
当天下午,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电话之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处置。随后,民警调取川BY***8小车行车记录仪以及通过询问当事人得知,当天17:59分许,小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道路右侧突然冲出一名女童,由于事发突然,小车制动距离过短,驾驶员避让不及,女童瞬间被撞出一米多远的距离,造成女童身体多处擦伤,所幸并无大碍。
经民警调查,由于监护人监管不力,导致女童贺某某疾跑横穿马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女童贺某某及监护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车驾驶员姚某某行经居民聚集区未注意观察、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